今年12月1日至7日,是全国第8个“宪法宣传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所有法律的依据和基础,它保障着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安全权利正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都具有不可侵犯的安全权利。本期《博士谈安全》将结合“宪法宣传周”免息配资平台,普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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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谈谈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
市应急事务中心副主任 刘磊:
“宪法宣传周”是全民法治教育的契机,各地通过普法活动如讲座、展览和媒体宣传,使公众能深入了解宪法内容,增强法治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律,其立法宗旨与宪法精神高度一致。宪法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是通过规范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在“宪法宣传周”期间,我们不仅要学习宪法,更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让每一位公民都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亮点有哪些?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科长 徐小聪:
2025年11月24日,应急管理部审议通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变化主要体现在立法主体、立法依据、结构框架、程序细化、处罚种类、处罚力度以及制度衔接等多个方面,反映了安全生产监管向更规范、更严格、更注重程序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新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对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立法主体与依据:在主体方面,执法主体由“安监部门”统一调整为“应急管理部门”,以顺应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在依据更新方面,明确纳入《行政强制法》,强化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依据。
第二个方面是法规结构与章节:新办法共六章九十条,结构更为完整、清晰,新增“一般规定”节,将送达程序单列一节;新办法逻辑更严密,将普适性规则(如证据、回避、全过程记录)归入“一般规定”,并强调“送达”的独立程序价值,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第三个方面是行政处罚种类: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更全,新增“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降低有关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种类的扩充与新《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相衔接,增加了声誉罚、资格罚和行为罚的种类,打击违法行为的手段更加丰富,通过优化处罚种类,进一步彰显了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第四个方面是简易程序标准:新办法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个人罚款2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3000元以下或警告,可当场处罚。新办法提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罚款数额上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了执法效率,将更多小额案件纳入快速处理通道。
第五个方面是普通程序立案时限:新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可延长5日,事故类案件在收到报告批复后5日内立案,设定了明确的立案初核和决定时限,并对事故案件立案作出专门规定,增强了程序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防止案件积压。
第六个方面是听证程序范围:新办法将听证范围大幅扩大,不仅包括“较大数额罚款”,还明确增加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等,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较大数额罚款门槛由5万提升至10万。新办法强化权利保障,显著扩大了当事人享有听证权的处罚事项范围,特别是将财产罚中的大额没收和资格罚中的降低等级、限制从业纳入,加强了对当事人重大权益的程序保护。
第七个方面是一些重要制度的新增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规范执法行为,固定证据,且利于监督;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突发事件中违反相关规定快速从重处罚,赋予突发事件中快速反应的处罚权限;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取证规则,明确电子证据合法性要求,以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并明确审核人员需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确保重大处罚决定合法合规,是落实《行政处罚法》的关键制度;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以优化送达程序,提高文书送达效率。
第八个方面是罚款与处罚力度:普遍提高罚款幅度上限,如新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等,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旧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关于为非法生产提供条件,最高可处5万元的罚款,新办法全面上调罚款额度,提高了违法成本,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监管思路,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大处罚力度的精神一致。
第九个方面是具体罚则内容: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关于“安全投入不足”“应急救援配置不达标”“签订免责协议”等,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罚则;第七十条至第七十二条新增了从重、从轻处罚的具体适用规则。新办法精简了与上位法重复的实体罚则,更专注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和部分补充性、解释性的适用规则,定位更清晰。
第十个方面是结语与时效:新办法第八十九条明确“2日”“5日”“7日”“10日”指工作日,避免了因节假日产生的期限计算争议,使程序时限更加清晰明确。
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规定是怎样的?
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和新闻宣传科四级主任科员 陈华敏:
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相关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还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所谓“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这个要结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认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而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也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无证经营,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8项违法行为。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主要是指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中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则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线索核查属实的,奖励标准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向我们举报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将相关线索寄到中山市应急管理局或者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的“12345”服务热线平台在线提交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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